大数据杀熟,处罚容易认定难
市场监管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具体情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
也就是说,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大数据杀熟问题,也将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一旦认定为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给予违法者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的罚款,力度不可谓不大。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平台,如果发生这样的现象,那罚款金额可不是一点半点,而是相当可观了。因此,规定出台后,应当能够对大数据杀熟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有效约束和规范。
实事求是地讲,市场监管总局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发生的不规范经营行为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或者说顺应商业新业态发展做出的监管手段跟进。因为,任何制度和规定,都不可能一劳永逸,而必须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市场发展变化,及时做出调整与优化。关键就在于,新制定的规定与办法,能否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变化,能否有效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有效遏制新的矛盾和问题发生。
对大数据杀熟来说,处罚并不是一件复杂的事,只要认定具有大数据杀熟行为,就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大数据杀熟的关键,在于认定,也就是说,如何去认定某项行为是不是大数据杀熟,是多大范围的大数据杀熟,产生了怎样的后果。也只有认定正确了,对行为的处罚才不会引发争议,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在相关规定已经出台的情况下,对大数据杀熟问题,显然不能再听之任之,不能任其继续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必须依法严厉查处。要知道,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出现,完全是互联网平台为了自身利益需要,利用技术手段做出的一种违反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是损人利己的行为,是破坏市场公平的行为,对其实实施处罚,完全符合市场需要和消费者利益,符合市场公平公正原则。关键就在于,如何制定更加合理、规范、明晰的认定标准。“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这句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认定的标准,应当说,可以包含所有大数据杀熟行为。同时,又似乎都难有十分准确的认定。“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同一商品或服务”,看起来比较容易界定,但涉及到具体商品,也很难说。譬如苹果。只要是销售苹果,就都可以认为是同一商品,甚至可以把范围缩小一点,同一产地的同一种苹果,够简单明了了吧。但是,大小呢?外观呢?品质呢?是不是也可以价格不同。经营者以此来辩解,如何认定?于是,规定加上了“同等交易条件”这一要求,很重要。问题在于,如何来认定“同等交易条件”呢?什么情形下才是“同等交易条件”呢?这也是一个问题。为了拉客,如对新客户不降价,而是赠送礼品,算不算杀熟?算不算交易条件不同等?
这就带来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对大数据杀熟,也不能“错杀一千”,而要让认定标准细化细化再细化,最好能够比较详尽地指出哪些情形是属于大数据杀熟的。虽然比较难,但总比执行中难以认定好吧。一旦认定错了,就将面临行政诉讼。一旦诉讼的次数多了,就容易对执法部门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最终传导到执法上,就会放松执法,让规定成为摆设。
所以,处罚容易认定难,规定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予以严厉处罚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顺应广大消费者意愿的。但是,如何才能正确认定,也确实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搞不好,就有可能形成纠纷甚至官司。因此,有关方面一定要更加慎重,能够在认定的标准方面有更加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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