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上海,实习记者 徐川)讯,10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正式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4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目前已有4家银行进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目前办法仅适用于这四家大行,暂未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相应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可将该监管框架视为巴塞尔协议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追加资本监管要求之外的一个更高、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其核心在于加强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降低其规模扩张、业务复杂的冲动,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稳定。
“总体看,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其向多元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
明确总损失吸收能力指标
《办法》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并设定了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项指标,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
财联社记者发现,上述指标要求与去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基本一致。
在上述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要求的基础上,四家国有大行还应满足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设立了各类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合格标准。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在二级资本工具之后吸收损失,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启动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是为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大型金融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机时,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
“具体要求上,此次《办法》立足国内银行实际,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做法充分接轨。”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在总损失吸收能力指标设置、达标要求、合格工具标准等方面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管规则保持一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对于“工、农、中、建”四家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机构来说,除了要满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追加资本监管要求以外,还要满足总损失吸收的要求。
“总损失吸收比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更严格、更宽泛。”曾刚进一步表示,总损失吸收是这些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当中非常重要的组织部分,当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银行可以使用这一工具进行相关的损失吸收。
《办法》实施不会影响信贷供给
业内人士普遍预计,下一步,监管将逐步启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为四大行在规定时间内满足总损失吸收的监管要求,创造更好的政策条件。而由于范围较小因此影响不大,但相关银行则需要及早进行规划安排。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相关银行应提早规划安排,抓紧补充资本,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加强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应加快战略和业务转型,大力发展轻资本业务,努力实现负债多元化、收入多元化。
温彬亦表示,“工、农、中、建”四大行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执行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过程中,若单纯依靠利润内生补充资本,则可能限制资产投放和增速,因此要更加注重创新设计、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有效达到监管要求。
此外,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认为,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这次规范的对象集中在传统四大国有银行,且由于四大行的资本补充压力已经较大,短期内监管层尚没有将其快速推广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迹象。因此,其他大型银行短期内尚未达到纳入标准,潜在压力不大。
不过,周毅钦表示,从长期来看,随着其他大型银行的不断发展,如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等第二梯队日后也可能会进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行列,因此相关的指标也应及早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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